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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北京市卫健委官网发布《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通知(以下简称《管理通知》),旨在完善互联网医院的许可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互联网医院建设的热潮已经吸引了产业链上下游的目光,处方外流的巨大吸引力,持续搅动线上线下院外市场。截至目前,山东、广东、安徽、四川等全国多个省份均落地地方监管政策,持续强化互联网医院监管举措,确保远程诊疗和医药服务质量和安全。
线上线下
一体化监管全面打通
“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是此次《管理通知》重点强调的关键词。
《管理通知》要求山东省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在互联网医院的准入方面,严格行政许可程序,分别针对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两类情况提出了具体的审批要求。
业内人士指出,按照最新的政策法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将作为独立的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同样为法律责任主体。这样的审批思路即明确“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和责任。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领导此前公开表示,《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各地开展互联网医院准入前必须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所有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根据2018年9月国家卫健委颁布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附录中的《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中,互联网医院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必须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保持一致,另外在人员配备、房屋和设备设施、规章制度上,上述标准中亦有具体规定;同时,政策明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通过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共同实施监管。
事实上,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是互联网医院准入审批的“必需项”,如果互联网医院无法接入省级平台,或者地方没有建设省级平台,便不能审批互联网医院。
去年5月山东省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接入工作的通知》,内容开篇即强调:接入省监管平台接受监管是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活动的前提条件。
处方流转
落实强化规范监管
2月1日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3号)(简称“两定办法”)正式实施,“看病、购药、结算”信息互联互通对打通院外处方流转环节甚为关键。
互联网上所有的数据都是留痕的、可追溯的,通过建立严格的服务监管平台,可以实现对这些数据加以追溯,从而达成对线上诊疗行为甚至处方流转的监管目的。
《管理通知》提出: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并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地方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正是新时期互联网医院规范管理的重中之重。
行业普遍认为,“处方流转”模式的核心依靠的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处方信息共享。“两定办法”对于互联网医院的定点管理办法意见明确,互联网医院均要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执业许可,互联网医院可以与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产生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去年7月,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山东省互联网医院医保定点协议文本(试行)》,首次将互联网医院医保服务推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按照要求,互联网医院医保协议文本针对互联网诊疗服务特点,从互联网医院医保准入标准、诊疗服务管理、服务范围、费用结算、药品管理、责任义务、协议效力等方面,明确了医保经办机构和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
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建成互联网医院近1000家,还有部分正在建设中,如何保证互联网医院提供远程诊疗和医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发挥“互联网+医药”政策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医药监管关注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重要任务。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关于北京市互联网医院许可管理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