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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热点事件
02.
律师评析
上述两起事件据说并非个案。
1、疫情之下,特殊情况下的医疗规范,是否能够成为院方不接诊的理由?
上述两起事件均发生于疫情防控过程中。作为医疗机构,其最基本的职责和职业道德即救死扶伤。当疫情防控和患者处于危重状态极需救治时,当然应当首选进行急救。
对此,司法体系的立法基础和法律法规中均有所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2、医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接诊医生对危、急、重患者应当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另外,首诊负责制是医疗核心制度之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
首诊医院、首诊医师应对其所接诊患者,特别是对危、急、重患者的诊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病情告知等医疗工作负责到底。
对于违反了首诊负责制的医院,且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协助转院的义务,患者没有得到及时救治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而发生损害后果,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患者及家属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针对医疗纠纷案件,患者本人及家属除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要求院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可以通过向相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医疗机构及相关医护人员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上述两起案件中,患者及家属需要承担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即曾到某医院就诊的证据。
4、怀孕8个月的胎儿流产,院方是否需对胎儿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从感情上,我们都无比同情孕妇,同样也为怀胎8月未获生存机会的胎儿而感到遗憾。
但,从法律上,怀胎8月,胎儿如果顺利出生,出生后死亡,将享有民法中“人”的一切权利。
未出生的胎儿不享有民法上的一切权利,只能由孕妇主张其相应的权利。
5、医疗纠纷中,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医疗纠纷属侵权责任。
患者及其家属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主张下列赔偿项目:
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03.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院工作制度》
急诊范围
凡病员由于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入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时,医院均须进行急诊抢救。例如:
1.急性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等。
2.突然之急性腹痛。
3.突发高热。
4.突然出血、吐血、有内出血象征、流产、小儿腹泄、严重脱水、休克者。
5.有抽风症状或昏迷不醒者。
6.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
7.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
8.颜面青紫、呼吸困难者。
9.中毒、服毒、刎颈、自缢、淹溺、触电者。
10.急性尿闭者。
11.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
12.烈性传染病可疑者。
13.急性过敏性疾病。
14.其他经医师认为合于急诊抢救条件者。
上列规定,不可机械执行耽误病员,如情况模糊难定,应由医师根据病员全面情况斟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