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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视讯系统 卫健委:明确10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

2023-10-18 11:32

导读

5月13日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发布了《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在疫情防控中的优势作用,规范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新模式的长远发展。

《通知》主要从四大方面对“互联网+医疗服务”提出了规范管理,一是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相关管理工作;二是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三是统一医疗服务工作量统计口径;四是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内容。

《通知》的发布背景

5月8号,卫健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而13号的这则通知可以看作是对前者所提出要求的具体化和细节落实。

疫情热度过后,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政策导向侧重于安全和规范管理,而13号的通知即从规范相关管理工作、会计核算及财务、统计口径等方面进一步细化。

从最近的二则通知,我们可以看出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政策层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发展将向安全和规范方面倾斜。

《通知》的主要内容解读

《通知》主要从四个方面,对“互联网+医疗服务”提出了规范管理要求。

第一部分提出相关管理要求

明确了10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普通医师互联网诊察费、副主任医师互联网诊察费、主任医师互联网诊察费、远程心电监测、远程起搏器监测、远程除颤器监测、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诊断)的技术规范,规范了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收费行为,并加强项目成本测算。

第二部分提出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要求

明确了不同主体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关系、收入确认原则、财务处理及票据处理要求等。《通知》指出,应当在不增加患者整体费用的前提下,自行协商确定医疗收入分配比例,签署约定协议。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涉及医疗机构与提供第三方平台机构之间合作的,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协议的形式约定相关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部分提出工作量统计要求

明确了邀请方和受邀方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后,医疗机构内部和整体区域范围内的工作量统计标准。对1个诊疗活动由1家医疗机构独立完成服务的情况,该医疗机构依据医嘱计1次工作量;对由接诊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活动中的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完成服务的情况,双方可分别计1次工作量。

第四部分为附件

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内容,依据是《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及《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中临床准入的相关技术要求。

《通知》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包括“互联网诊察”、“远程监测”、“远程会诊”、“远程诊断”4个部分,共计10项。

10个服务项目分别为:普通医师互联网诊察费、副主任医师互联网诊察费、主任医师互联网诊察费、远程心电监测、远程起搏器监测、远程除颤器监测、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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