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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通信是将各种通信手段和网络综合运用来满足应急需求的信息网络。应急通信系统的建设与发展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涉及资源的配置、投入的均衡、技术手段的合理选择等,也涉及国家的指导思想、组织形式、整体布局、投入的重点、标准、技术规范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等。
从国家应急管理的要求出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的需求,宏观上可以把应急通信系统划分为4个层面:一是国家层面,即“国土监测及国家防灾救灾系统”;二是区域层面,即“城市和区域联动系统”;三是现场救援层面,即“现场救援指挥通信系统”;四是个人报警接入层面,即各类接入应急通信网的终端和设备。
一、国家应急管理 1.法律法规国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分为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4类,包括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应急管理的“龙头法”,来自实践的积累,凝聚了中国人民长期以来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顽强搏斗摸索岀
的经验。
2.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省级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各部门应急预案、国家专项应急预案。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即《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已发布18件,包括《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等。
3.国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体系(1)领导机构。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办事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工作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定事项。
(4)地方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5)专家组。国务院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 1.突发公共事件及其分类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见表2.1。
表2.1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相应地,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把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的是I级(红色表示)、严重的是II级(橙色表示)、较重的是HI级(黄色表示)、一般的是IV级(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釆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