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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健康委,省属各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 , 加强全省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 , 我委制定了《安徽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
安徽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和《安徽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并完成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
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全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委托省互联网诊疗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省互联网诊疗评价、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市、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成立市、县级互联网诊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医疗机构监管
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建立安徽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互联网医院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 、信息技术等管理与协调工作,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 (安全) 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 , 每年校验1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校验 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 》要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见附件),各市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第三章 人员监管
第十七条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 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第十八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
第十九条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