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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健康需求变化,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互联网医疗发展的文件以深化供给侧医改,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由此,互联网医院建设迎来了新的发展高潮。本文将基于《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对互联网医院建设应实现的技术要点从七个方面进行解读研究,并给出相应的建议,助力互联网医院建设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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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引导让互联网医院开启“加速跑”
自2014年开始,在我国多个地区相继对互联网医院进行了探索,但由于受到政策、医疗体制、技术、患者接受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互联网医院并没有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经由实验试点期、严厉监管期之后,2018年国务院连续发布了促进互联网医疗发展的一系列文件,倡导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让群众能在家门口享受优质医疗服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18年7月研究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至此,互联网医院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同时,随着时代和技术的进步,社会对互联网医院也有了新的需求,同时医院本身也在寻求新的业务发展模式。科技的进步尤其是云计算、5G、人工智能的应用,给互联网医院的发展带来了“天时、地利、人和”的局面。尤其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进一步催化互联网医院迎来了新的发展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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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的七个技术要求
基于《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附录《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本文将互联网医院应实现的技术要求概括为七个方面:功能性要求、合规性要求、互联互通要求、数据安全要求、业务连续性要求、服务可追溯性要求、规章制度要求。
另外,《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互联网诊疗是针对医院内部诊疗模式的定义,而互联网医院是互联网诊疗的进一步延伸,是独立的医疗机构,因此互联网诊疗的信息系统同样也可参考本文建议进行建设。
2.1 功能要求解读
《办法》和《标准》对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应具备的功能进行了指导性要求,如规定要实现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诊断和远程心电诊断等功能。各医院的建设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个性化配置,但至少应合理配置医生端和患者端功能模块,以支持基本诊疗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要求:
1)患者实名认证:患者注册时应对患者进行实名认证,便于确认患者真实身份,核实其就诊记录,判断是否属于可服务对象;
2)就诊资源查询:应支持患者对自身可就诊的科室、时间、医生等资源进行查询,以确认可享受的服务范围;
3)支持预约/挂号:应支持患者根据自身病情预约/挂号就诊的医生和科室,预约/挂号时应支持患者既往病史、病历等信息输入,操作成功后宜进行适当提示,如微信、短信等;
4)病历资料开放:应支持患者在线查询其历史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和建议、处方和医嘱等信息;
5)在线支付:应支持患者线上支付其就诊期间产生的费用,如挂号费、处方费等;
6)药品配送:应提供药品配送管理流程,支持患者在线选择药品配送方式;
7)病历档案调阅:应支持医生通过一定的方式调阅就诊患者的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比如可以通过《医院/区域卫生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中要求的共享文档和交互服务的方式;
8)在线诊疗:应支持医生和患者通过即时通讯(图文、音视频)的方式开展在线诊疗活动;
9)建立电子病历:应支持在就诊过程中生成符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等要求的患者电子病历,包括处方、医嘱、诊疗方案等;
10)远程诊断:应支持病理、医学影像、心电的远程诊断,将诊断结果告知患者和申请医师;
11)其他:比如可增加财务对账、数据统计、药品管理、订单管理等辅助诊疗过程顺利进行的功能模块,使系统使用更流畅;增加家庭医生签约等功能,使系统功能更丰富。
2.2 合规性要求解读
《办法》中对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的合规性要求可总结为以下六个方面:
1)诊疗疾病种类限定:依据《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应对在线诊疗疾病类型进行限定,只能对互联网医院已申报的常见病和慢性病进行诊疗;如果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时,需通过互联网医院进行会诊,会诊医师可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