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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nternet上,只有用户才关心服务质量,而网络本身却难以控制服务质量。Internet强调提供从客户端到服务器端的通用连接,这也就是Internet所能做的全部。如果用户对保证延迟、带宽和其他方面有需求,Internet对这些要求还没办法区别对待(起码目前Internet的运作方式是如此)。全体用户,也就是控制客户端或服务器端的人们,只有靠自己来决定接受服务质量的级别。这种情况简单地说就是,如果Internct的连接速率不能满足用户对在其上承载的语音的服务质量要求,那么用户就会选择另外一家IP电话供应商(ITSP)或是选择PSTN。只要用户可以选择,对服务质量的控制越少,就会有越多的创新,实用性和广泛性也越强。有些地方对传输网络和内容都有一些管制的政策。例如,在美国,大部分电信业务被严格地区分为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基础传输服务的提供者,通常都是本地交换通信公司(LEC),他们在接入上享有本地垄断的特权,也只允许他们把信息按比特的方式从一个地方传送到另一个地方,不能以任何方式把这些比特流进行存储、转换或处理。如果LEC同时也是一名Internet服务供应商(ISP),那么作为ISP的这一部分业务必须仔细地与其受管理的接入线垄断部分分开,同时对其作为ISP的这部分业务话务量的处理方式,应与其他LEC用户的业务话务量的处理方式完全相在美国,Internet服务供应商(ISP)都是增值服务的提供者(有时候,他们也被视为ESP),当信息比特在网络上传输时,他们可以对这些信息比特自由地进行存储、转换和其他的操作。但是,除了存储和转换信息比特外,他们基本上也不作其他方面的操作。为什么ISP不通过他们的网站提供内容服务呢?为什么ISP不向他们的用户提供电子邮件信箱呢?在Internet上,传输和内容(路由器和服务器)都是混合在,起的,很难用什么方法把这两种功能区分开来。
迄今为止,上面所提到的控制方法在用于国际通信和用于国内通信时都差不多。最后的两条控制方法是直接针对国际通信部分而言的。PSTN的管理者和政府部门可以并已经对经过本国边界的业务流强加限制,这些对跨国传输的业务流的限制是对国际通信进行控制的最直接的形式。例如,在次通话中由主叫方到达被叫方所选用的路由能经过的其他国家(称为途经国)的数量是有限制的。在某些情况下,信息比特的发送方和接收方都在同一个国家,那么即使利用临国的电信系统进行传输具有更高的成本利用率,此次传输也必须在本国内进行。在极端的情况下,某些形式的通信流(例如VoIP)进入或离开一个国家进行传输是完全非法的。
Internet强调并使用的是一种可以轻松实现全球范围内的客户/服务器交互的方式,所以Internet是一个难以对其上的通信强加跨国限制的网络。这一问题业已成为国际出口的一项争议。设想,如果在没有得到政府许可的情况下向外出口一种特定的程序(如一种加密技术,使用Internet实例)是违法的,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但是如果某一个程序运行在某一个国家内的一台服务器上,而另外一个国家的一位用户访问了这个程序,这种情况下,能否认为这个程序被出口了呢?如果是被出口了,那么是由谁出口了它呢?是不是那个用户的ISP和那台服务器的ISP都同样是有罪或是无辜的呢?那么那些被途经的ISP又是否有罪呢?特别是那些确实跨国传输了程序的ISP针对这个问题目前不存在简单的答案,将来也不会有。最后一条控制方法是为连接中“登录权”的要求和结算处理过程。结算处理本身就很重要,但在我们论述的结算过程只是关于登录权里面的概念(在民航业也使用同样的术语)。所有的国家都对跨国界的连接严密地控制,一个服务供应商不能随意地通过从海滩上拉根电缆连接到国内的网络,从而就“登录”到用于电话或其他服务的国际电缆。要么是服务提供者的这种行为必须是允许进行的,要么这条线路必须向一个已经与这个国家网络连接的服务供应商购买(实际上是一种长期的租用协议)。从行业管理者和政府处获得许可可能是一个昂贵、琐碎和持续很长时间的过程,这个过程将最终决定此服务供应商可以经营哪些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