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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呼叫对讲品牌系统 国家卫健委:将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2023-10-18 12:40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我委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先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从服务内涵、准入、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健康发展。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国已经设置审批1600余家互联网医院,初步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医疗服务模式。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互联网诊疗服务在保证患者医疗服务需求,缓解医院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压力,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交叉感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医院的相关要求。

一是明确互联网诊疗医师准入要求。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师、护士应取得执业资质并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二是支持医师多点执业。我委于2017年修订《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将医师的执业地点修改为“省级或县级行政区划”,建立医师区域注册制度。区域注册制度的实施有效激发医师执业活力,有力促进医师资源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

三是关于医师执业信息查询。根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我委加快推进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模式,加强对医疗资源和执业行为的动态监管。中国政府网和我委官网均实现“政务服务平台”端口对接,方便社会对医疗机构、医师等相关执业信息进行查询,便利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效能。

(二)关于完善配套政策,促进互联网医疗与医保的协同。

一是印发《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大力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按照“深化‘放管服’、分类管理、鼓励创新、线上线下协调发展”的原则,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立项管理、定价范围、价格机制等价格政策。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目前,各省份均已印发“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重点制定互联网复诊、远程会诊、远程监测等价格项目,规范了项目收费方式。

二是印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支持疫情期间互联网医院开展慢性病复诊,明确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线上复诊服务,各地可依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疫情期间,江苏、上海等地部分医院已经实现医保在线结算。

(三)关于持续推进电子处方标准化。

一是大力推进电子处方流转服务。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要求规范“互联网+药学服务”,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强化电子处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二是推进处方流转平台建设。国家医保局正在积极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基于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认证与核验能力,建设全国统一标准的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电子医保系统、第三方渠道、定点医药机构通过接入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可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全国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的处方流转及标准互认,可做到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全流程可追溯,实现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全程可控,防止虚构医疗服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四)关于利用信息化技术促进资源共享。

一是开展医疗数据中心建设试点工作,不断健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全员人口等数据库,探索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共享。

二是统筹协调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建设。印发《关于加强全民健康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的意见》《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进一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共享总体规划和全民健康信息标准建设。目前共有7000多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接入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258个地级市依托区域平台实现医疗机构就诊“一卡通”,2200多家三级医院初步实现院内信息互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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