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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
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1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精神互联网医院相关政策法规,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价格、医保支付政策,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是深化“放管服”。坚持市场形成、政府调节、社会共治相结合,建立开放灵活、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激发医疗市场活力与引导提供适宜服务并重。
二是分类管理。适应“互联网+”的运行发展规律,针对不同的服务主体、对象和内容,制定有操作性的价格和支付政策。
三是鼓励创新。对于依托“互联网+”显著改善成本效率,以及更好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新技术、新模式,给予更宽松的发展空间。
四是协调发展。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价格和支付政策,促进线上、线下协调发展。
(三)主要思路
“互联网+”医疗服务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将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体系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照线上线下公平的原则配套医保支付政策,并根据服务特点完善协议管理、结算流程和有关指标。积极适应“互联网+”等新业态发展,提升医疗服务价格监测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引导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探索新技术条件下开放多元的医疗服务价格新机制。
二、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一)项目政策按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保障部门主要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政策。
(二)项目准入以省为主实行分级管理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以省为主,国家、省和市三级管理。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规范立项原则、项目名称、服务内涵、计价单元、计价说明、编码规则等,指导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本地区实际,设立适用本地区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机构将已有线下项目通过线上开展,申请立项收费的,由地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符合准入条件的,提交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集中审核决策。
(三)明确项目准入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二是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三是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四是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五是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不得以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服务内涵、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或名义增设项目。
(四)明确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
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以及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三、健全“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一)价格政策按公立非公立实行分类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调节,由医疗保障部门对项目收费标准的上限给予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医疗保障部门所公布价格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满足个性化、高层次需求为主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以及向国外、境外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落实特需医疗规模控制的要求和市场调节价政策。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和浮动范围并书面告知当地医疗保障部门。
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二)收费方式应体现跨区域服务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