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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举行专题发布会,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重要文件。文件首次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的定义,并明确了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程序。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要点
医师护士须电子实名认证
按照规定,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此外,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政策明确,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点
和实体医疗机构一体化监管
对于互联网医院的命名,《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十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十合作方识别名称十互联网医院”;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十互联网医院”。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要点
医疗纠纷找医院登记机关处理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提出,有两种情况允许开展远程医疗: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批准与管理。
监管方面,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患者向邀请方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远程会诊由邀请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远程诊断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发生争议时,由邀请方、受邀方、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哪些病可以在互联网医院首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个关键]
什么是“互联网+医疗服务”
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
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
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
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为患者来提供服务。
[两大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