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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医药及医疗健康团队 郭达律师 杨嘉欣律师
新《医师法》来了!
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医师执业的法律,原《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二十余载斗转星移,当时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跟上时代更迭、行业发展的步伐,2021年新《医师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正式通过,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
新《医师法》切实回应了诸多社会关切问题,如明确医师公共场所自愿实施急救不担责、“超说明书用药”合法性、增加防范“过度医疗”内容、促进中西医结合及互联网医疗发展等,以法律形式对实践中的经验教训与有益做法进行规范,进一步加强了与《民法典》《卫健法》等法律的衔接,有助于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执业行为,将给医师管理、医师执业带来深刻久远的影响,并为实施健康中国2030战略提供基础性法律保障,据此,笔者试对具体规定做以下解读,以飨读者。
一、 加强医师执业保障,凸显保障性立法倾向
近年来,“伤医”“医闹”事件时有发生,以“陶勇案”为例,2020年1月眼科医生陶勇出诊时被其患者追砍致左手神经断裂,2021年2月该案宣判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针对此类恶性事件,新《医师法》明确要求加强医师执业保障,在开篇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相较于《执业医师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明显可见新《医师法》从加强保障的角度出发,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放置首位,表明新《医师法》的首要出发点是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
同时,新《医师法》第三条强调“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并于第四十九条增加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前述规定承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项下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有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规定的精神,均着重于强调保护医生的人身及人格权益。
二、 增设“保障措施”专章,细化保障措施条款
新《医师法》新增“保障措施”一章,共计10条,具体细化了保障条款,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执业环境治理、职业防护、特殊岗位及边远地区工作津贴等保障措施、行业自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完善等方面对医师权益保障作出了规定。同时,在新冠疫情背景下,对于“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生,也明确应“给予表彰、奖励”。
此外,鉴于新闻媒体在医患关系营造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为了减轻新闻舆论对医师带来的压力,新《医师法》第五十三条要求“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严禁首诊,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强调新闻媒体应积极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学风险,避免神化医师,降低因公众心理预期过高而产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性,将有助于促进医患互信、维护医师合法权益。
三、 明确医师自愿参与救治免责,鼓励“放心救人”
医师在医疗机构之外与普通大众一样,并不承担治病救人的法定职责,但作为专业人士,医师自愿进行积极救治更有利于紧急情况的处理。同时,为保障“事后反咬”、“救人后遭索赔”等极端案例发生,并调动医师在公共场所实施抢救的积极性,此次新《医师法》为减轻了医师在急救情形下的后顾之忧,在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鼓励医生在紧急情况下挺身而出,积极施救。
上述规定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精神相一致,均要求该免责事由应具备三个要件,即救助情形的紧急性、救助行为的自愿性、以及针对该救助行为对受助人而非其他人造成的损害免责。新《医师法》明确对医师在公共场所自愿实施急救免责这一规定,是《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在医疗领域特别立法时的体现和延续。
四、 超说明书用药问题入法,对用药行为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