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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患呼叫对讲系统 国家卫健委:公立医院分院区建设严禁未批先办、杜绝无序扩张

2023-10-18 12:02

6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7号,以下简称《通知》),从规范设置分院区、规范分院区执业管理、完善分院区统筹管理机制等方面,对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作出规范要求。

目前,部分大型公立医院已经或正在着手通过分院区建设,实现新的发展。如何在分院区设置、管理等方面更加科学、规范、合规,不少管理者一直心存疑惑,期盼相关政策能够“答疑解惑”。6月7日,新政的出台,为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提供了国家层面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

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的通知

国卫医发〔20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党的十八大以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公立医院发展提质增效,医疗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引导部分实力强的公立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下同)在控制单体规模的基础上,适度建设发展多院区,实现发生重大疫情时院区功能转换,对于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国家卫生健康委预约诊疗,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设置公立医院分院区

各地要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有关要求,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医疗资源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合理规划设置公立医院分院区。

指导公立医院严格落实分级诊疗有关要求,通过医联体建设、双向转诊、日间手术等措施,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科学评估自身所处发展阶段,在做好人才储备的前提下适度发展分院区,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实现发生重大疫情时院区功能转换。

二、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执业管理

(一)规范设置审批。设置分院区必须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充分征求举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做好运营、资产、人员等前期论证。省域内设置的分院区,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审批。

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等特定项目确需跨省设置分院区,由主院区、分院区所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协调,以合作协议形式明确审批、登记、校验、监管等分工职责,依协议进行管理,并将合作协议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委属(管)医院设置分院区,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要求。承担北京医疗卫生非首都功能疏解任务的项目单位可按中央有关要求办理。严禁未批先办、先建,坚决杜绝无序扩张。医院主院区、分院区共同作为互联网医院依托单位,分院区不单独作为互联网医院依托单位。

(二)规范执业登记。完善分院区执业登记制度。将主院区、分院区作为统一整体,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副本登记,同时对分院区进行单独副本登记管理。

对分院区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数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应当单独核定登记,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分院区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登记号、经营性质、医疗机构类别、所有制形式等与主院区一致。

(三)规范命名管理。分院区名称由主院区第一名称、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体现分院区与主院区间业务关系,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命名有关要求。原则上,分院区通用名称为院区、分院;识别名称为地名、方位名、顺序名或者其他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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