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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在官网发布通知称,为贯彻国务院等政策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研发了“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形成了集互联网诊疗服务诊前、诊中、诊后一体化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下载,全流程、可追溯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定于2020年8月31日在全省正式启用。以下是通知具体内容:
一、互联网医院的设置申请
(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管辖的审批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
(二)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先与监管平台对接,取得《监管平台对接审核报告》后,再向管辖的审批部门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
(三)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不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先与监管平台对接,取得《监管平台对接审核报告》后,再向管辖的审批部门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申请。
(四)依托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批的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提出设置申请;依托市、县(市、区)审批的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管辖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二、对接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或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为第二名称的、实体医疗机构仅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应当严格按照《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接入工作说明》和《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等要求,向“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申请对接。对接完成后,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计信息中心审核,出具《接口联调对接验收报告》。《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接口规范》,请从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三、执业登记申请
各设置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增加第二名称的或仅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在完成与“河北省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向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执业登记。登记机关依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等规定,对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下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新申请执业登记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批准登记注册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注明。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下载,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审核合格的,在实体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增加第二名称;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审核合格的,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并注明“互联网诊疗”开展的诊疗科目。
四、完善审批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