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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公立医院因其弱周期性、安全度高、现金流好、历史损失率极低、资产融资易等优势,成为各家租赁公司竞相追逐的对象,远东、平安都配置医疗事业部和低风险业务审批流程医院数据合规,民生金租、光大金租也成立独立的医疗部门,彼时医疗ABS发得风生水起,环球医疗更是于2015年在港交所上市,医院租赁资产一时风光无二。
时过境迁,随着金融行业监管趋严、商租纳入银保监会统一监管,公立医院租赁融资似乎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总会面临各种监管合规的质疑与监管处罚的担心。但是,好像谁都只能说个片段、政策尺度总是显得含糊不清……
究竟业务边界是啥?
怎么样能做到合规?
带着这2个问题,我们试着梳理出个清晰的脉络来。
一 业务边界
1、县级公立医院能不能做?
前些年不管金租、商租,各家大多做县级公立医院,现在天津、北京、广东等地的银保监局对这块均持审慎的监管态度,绕不开的是2012四部委文件。
2012年10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原卫生部、银监会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任何形式的新债,并要求自10月3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县级公立医院发放新债,对不按要求执行的金融机构还要严肃追责。同时要求严格县级公立医院建设项目和大型设备购置审批程序。
该文出台的背景是:近期审计署在审计调查中发现一些县级公立医院举债进行基础设施和设备购置,造成较大偿债压力,不利于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原则。文件出台的初衷是:落实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的政府投入责任,从源头上制止新债。
注意:
(1)2012四部委文,针对的县级公立医院基建和大型设备购置,这块银行、信托、金租公司新发放融资的口子被完全堵上;
(2)商租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县级公立医院发放新债,出资方不受该文限制,但融资方医院的负责人是违规、要担被追责风险的。
2、租赁款能用于项目建设否?
2012四部委文件下发后,接下来几年里,基本都沿袭四部委文件精神,每年都三令五申堵住县级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的口子。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33号文《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提出“县级政府对所办医院履行出资责任,禁止县级医院举债建设”;2017年国办6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现在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依然严禁举债建设和豪华装修。
但是,严禁县级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的政策也在悄然发生变化……
2016年以后的医改文件,不再有“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字句。
国办发〔2019〕28号《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里没有不允许公立医院贷款的字句。
2019年12月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删除了草案中“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对外投资。公立医院不得举债建设”的提法。
参考2012年至今的接近20个医改相关文件,虽前后政策有严有松,尺度并不一致,但是,2012年的几个文件并未正式废除。基于从严尺度,不建议冒着合规风险去触碰“举债建设、购置大型医疗设备、超标准装修”红线。
3、市区级公立医院能不能做?
虽然2012年四部委文件针对的是县级公立医院,但是在该文出台前半年,国务院办公厅20号文《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明确“落实政府办医责任,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按照上文要求,政策并非只限制县级医院,市区级公立医院举债建设也是被禁止的。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34号文、38号文“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进一步强调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