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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卫健委发文,明确了省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审批、执业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要求,办法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
来源|看医界编辑(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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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建设大潮如火如荼,如何规范及管理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据《看医界》了解,2018年7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后,2020年6月,海南省出台了《海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而近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也发布《云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省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审批、执业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要求,办法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
据《看医界》了解,云南省明确,在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医师应为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并提供与其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相符的医疗服务。
同时,执业医师可以通过多点执业备案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省外执业医师拟在云南省互联网医院执业的,须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执业注册手续。
并明确,互联网医院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音频、视频等数字化信息,应按照电子病历要求管理。
关于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指出,互联网医院应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部门、药学服务等部门,有专人负责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电子病历的管理,提供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维护等技术服务,确保互联网医院系统稳定运行。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应当通过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共同实施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附《云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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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是指医疗机构名称核定为互联网医院(含加挂名称),并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审批、执业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一所实体医院只能设立一个互联网医院。在云南省内依法设置的各级各类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国家《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可申请加挂互联网医院为第二名称,第三方机构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设置独立的互联网医院。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云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实现互联网医院实时监管。
第二章 设置、登记与校验
第七条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设置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需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医院第二名称,并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设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符合国家《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可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互联网医院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
(二)设置申请书;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