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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互联网医院?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医院是指医疗机构名称核定为互联网医院(含加挂名称),并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院。
在云南省内依法设置的各级各类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申请加挂互联网医院为第二名称,第三方机构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设置独立的互联网医院。根据规定,一所实体医院只能设立一个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如何命名?
互联网医院的命名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1、实体医院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其名称应核定为“实体医院名称+互联网医院”。
2、实体医院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互联网业务是否可以首诊,其名称应核定为“实体医院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3、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其名称应当核定为“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名称、诊疗科目、执业地点等许可事项的变更均应以实体医院为基础,不得超出实体医院《医疗执业许可证》登记事项范围。
实体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下的互联网医院,其校验与实体医院一同进行。实体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互联网医院,自发证当年起,前五年为一年一校验互联网业务是否可以首诊,第六年起与实体医院一同校验。
资料图 李秋明 摄
开展互联网诊疗应满足什么条件?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医院应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部门、药学服务等部门,有专人负责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电子病历的管理,提供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维护等技术服务,确保互联网医院系统稳定运行。
互联网医院应按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在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提供与其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相符的医疗服务。
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时应在协议中告知签约对象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力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需要提供2个月内在实体医疗机构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的就诊病历资料,医师应在充分掌握患者既往病史、诊断、处方用药情况和实时顺畅的医患沟通环境下,针对已明确诊断的常见病、慢性病开具在线处方。
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需要医务人员进行当面诊查时,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此外,互联网医院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互联网医院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好处方的开具、调剂和保管,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有关专业医师陪伴。
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医院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时,医院应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并及时向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互联网医院不得将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在境外的服务器中存储,信息平台不得部署在托管、租赁于境外的服务器。
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