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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安徽省卫生健康委日前印发了《安徽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我省将进一步加强全省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防范化解互联网诊疗安全风险,保障医疗服务安全和质量。
医生要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实施办法》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提出监管要求,具体包括监管方式及内容,明确了部门设置、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社会监督、评价和退出机制等相关要求。
在人员监管部分,《实施办法》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提出监管要求,具体包括医务人员身份与资质认证、培训考核、注册备案等相关要求。根据规定,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互联网医院规范,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并及时更新完善。省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互联网诊疗病历保存不得少于15年
记者注意到,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根据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将成立市、县级互联网诊疗质量控制中心
为切实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我省将依托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委托省互联网诊疗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省互联网诊疗评价、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记者从省卫健委了解到互联网医院规范,我省将督促指导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成立市、县级互联网诊疗质量控制中心,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此外,我省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院审批流程,切实加强互联网诊疗准入、服务评价与退出管理。记者了解到,我省已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安徽省互联网诊疗服务评价量表(试行)》,对互联网诊疗服务实行量化评分,评价结果分为服务三星、服务二星、服务一星、服务零星四个等次。明确了互联网诊疗八项退出机制,同时制定了《安徽省互联网医院现场审查细则(试行)》,推动我省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诊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