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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包括三种模式: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以及远程医疗,前面已经对互联网诊疗进行了分析,本文将对互联网医院责任进行简要的分析。
二、互联网医院责任分析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互联网医院是指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多家互联网医院,比如京东互联网医院、微医互联网医院(乌镇互联网医院)、好大夫互联网医院等等。互联网医院的数量仍然在进一步的增多。
1.准入条件
①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②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③互联网医院的命名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1)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2)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严禁首诊,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3)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④临床科室,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必须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部门、药学服务部门。
综上,可以看出互联网医院一共有三种形式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严禁首诊,一是实体医疗机构自行设置互联网医院并作为第二名称;二是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三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2.诊疗范围
①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
②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
③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④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
⑤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上述表明,互联网医院的诊疗的范围仍然是以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为主,如果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过,那么互联网医院会诊时无疾病限制。
3.执业要求
①提供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②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③互联网医院必须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④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4.诊疗管理
①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②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③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④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
⑤实体医疗机构或者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申请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应当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5.责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