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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呼叫系统 国家卫健委发文!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将更严格,药师成第一责任人

2023-10-18 11:32

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记者| 钱丹丹(整理)

来源|中国县域卫生

7月10日,国家卫健委印发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明确规定,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规范》共包括7章23条,对处方审核的基本要求、审核依据和流程、审核内容、审核质量管理、培训等作出规定。通过规范处方审核行为,一方面提高处方审核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另一方面体现药师专业技术价值,转变药学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人性化的药学技术服务。

《规范》强调互联网医院在线处方审核规范,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师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师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是,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经药师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若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

同时,《规范》还指出,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规范》对于处方的审核内容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是合法性审核,处方开具人是否具备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是否具有处方权,对管控类药品是否具有处方权;

二是规范性审核,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条目是否规范。

三是适宜性审核,处方药品剂型、用法用量、药物禁忌、药物相互作用等方面。

根据《规范》,特别提醒医生开处方时需要格外注意这几点:

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另外,《规范》还明确了处方审核质量管理:以自我监测评价为主,以行政部门干预评价为辅。医疗机构应当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处方审核质量管理小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对机构内处方审核质量开展监测与评价互联网医院在线处方审核规范,包括对信息系统审核的处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质量进行检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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