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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函〔2019〕100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委(局)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
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准入审批
(一)审批事项。对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实行准入管理互联网医院在线处方审核规范,纳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许可事项。相关准入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方式等信息详见办事指南(可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下载,网址:)。
1.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可同步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申请。
2.互联网医院的举办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可同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第三方机构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设置主体应当是独立法人单位,互联网医院执业地址为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执业地址);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3.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有关规定,新举办的实体医疗机构,适用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情形的,可直接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提交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或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
4.实体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申请执业登记前,必须按照四川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要求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对接。
5.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与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涉及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参照实体医疗机构相应事项办理。互联网医院的校验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校验同步进行。
(二)审批权限。按照实体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由省、市、县三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分别负责相关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准入事项的办理。
(三)审批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审查决定。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时,要在原有审核要求基础上,组织信息系统和信息安全相关专家严格审查,把好准入关。
二、加强服务管理
(一)严格依法执业。获得互联网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以下简称“互联网医疗机构”)要严格履行依法执业主体责任,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医疗管理相关规定,在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要建立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服务流程等,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二)合理定价收费。互联网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51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原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256号)相关规定执行。互联网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协调医保部门互联网医院在线处方审核规范,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保障信息安全。互联网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后,应及时向执业登记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互联网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医疗活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医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监管方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原则,通过四川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疗机构在线医疗服务行为实行全程监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互联网医院和从事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和其他监督方式,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举报。要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