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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医护对讲系统 关于印发《四川省互联网诊疗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023-10-18 11:18

川卫规〔2020〕7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改善患者就医体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互联网医院?规范,我们组织制定了《四川省互联网诊疗管理规范(试行)》,经2020年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四川省互联网诊疗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四川省内实施互联网诊疗行为、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执业(含多机构执业)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的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四条?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真实可靠、依法依规、方便快捷,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安全,提升患者看病就医获得感。

第五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独立设立互联网诊疗管理部门,由分管院领导兼任负责人,统筹协调医疗质量管理、信息技术服务、药事管理服务、网络信息安全、服务投诉与医疗纠纷处置、医疗价格、医疗费用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谁审批谁监管”,充分依托医疗“三监管”等信息化手段对互联网诊疗活动进行在线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范执业资格

第七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互联网诊疗许可。

第八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中查询,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第九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在网站或平台首页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信息。

第十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核准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可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在搭建信息平台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十二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与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互联网医院的校验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校验同步进行。

第三章? 规范诊疗行为

第十三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务人员须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强化权限管理,确保本人接诊,严防冒名顶替等违规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线上诊疗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互联网诊疗的患者必须进行网络实名制注册,维护良好线上就医秩序。

第十五条? 互联网诊疗实行患者知情同意并必须进行风险提示,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互联网诊疗的空间与技术局限性、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不实病情描述带来的风险以及病情发生变化时及时到有关线下医疗机构就诊的途径等。

第十六条?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中,应根据患者诊疗需要和技术平台的功能配置情况,充分利用文字、语音、图像、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实施病情分析、疾病诊断、开具处方等诊疗行为,严禁用人工智能等辅助手段完全替代。

第十七条? 线上接诊患者的医务人员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不得敷衍、推诿、拖延和误导患者。一旦发现危急重症患者或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医务人员现场诊查时,应当立即进行警示说明并中断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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