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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
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0〕43号
各市医保局,自治区医保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由医疗保障部门按项目管理,未经自治区医保局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
(二)自治区医保局负责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全区实际,设立适用全区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医疗机构将已有线下项目通过线上开展,申请立项收费的,由统筹区医保局受理,符合准入条件的,报送自治区医保局。
二、“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自治区医保局制定项目最高价格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价格,公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自治区医保局所公布的价格执行。特需“互联网+”医疗服务要落实规模控制要求和市场调节价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价格, 并做好公示。
三、“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政策
(一)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为参保人员提供的技术规范明确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项目内容相同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价格,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的,经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
四、工作要求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以及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