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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家医保局
医保局重磅文件公布,医疗市场格局迎来新一轮重塑。
今天(8月3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这份文件正是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之一,终于在8月底出炉了。
去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8月份国家卫健委又连续发布三大互联网医疗配套文件。
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互联网+医疗”充满决心和信心,这也是互联网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如今《指导意见》意见的出台,“互联网+医疗健康”领域终于有了价格和支付政策方面的纲领性文件。
在“互联网+医疗”方面,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将如何规定价格项目,有何条件限制呢?《指导意见》都给出了答案。
主要思路:线上线下公平发展,重构竞争关系
《指导意见》坚持鼓励创新原则。对于依托“互联网+”显著改善成本效率,以及更好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新技术、新模式,给予更宽松的发展空间。
“互联网+”医疗服务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将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
另外,坚持协调发展。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价格和支付政策,促进线上、线下协调发展。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体系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照线上线下公平的原则配套医保支付政策,并根据服务特点完善协议管理、结算流程和有关指标。
积极适应“互联网+”等新业态发展,提升医疗服务价格监测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引导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探索新技术条件下开放多元的医疗服务价格新机制。
按照这些原则和思路,面对庞大的市场潜在需求,线上诊疗的拓展将成为行业趋势,医疗市场竞争环境迎来新的变化。
符合5个条件,可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指导意见》明确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该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的服务;
二是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
三是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
四是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
五是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
国家医保局同时表示,仅发生在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前,不直接面对患者的服务;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不得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国家医保局坚持深化“放管服”。坚持市场形成、政府调节、社会共治相结合,建立开放灵活、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激发医疗市场活力与引导提供适宜服务并重。
《指导意见》提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保障部门主要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政策。
价格政策按公立非公立实行分类管理
在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制定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分类管理,给予了很大的自主空间。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调节,由医疗保障部门对项目收费标准的上限给予指导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价格,公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医疗保障部门所公布价格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